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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公安厅通告病毒携带者在公共场所向他人吐口水追刑责

29日,湖北省公安厅发布通告,针对近日少数地方出现的妨碍疫情防治、拒绝强制隔离或治疗、扰乱医疗秩序、故意伤害医务人员等六种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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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包机从武汉撤侨 首批返日人员确诊3例新冠肺炎病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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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厚生劳动省30日上午表示,该国1月29日从武汉撤回的日本侨民中发现3名乘客感染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据日本放送协会(NHK)报道,其中一人是五十多岁的男子,此前一直在武汉居住,29日回国后出现症状,发烧38.7度,随后被确认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此外,与该男子同机的一名四十多岁的男人和一名五十多岁的女人也都被确认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但他们没有出现任何症状。

截至目前,日本国内已确诊11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

女子武汉回安徽23天后发病 超过医学观察期限

1月29日0时至24时,合肥市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10例,其中:肥东县2例,蜀山区1例,包河区1例,瑶海区2例,巢湖市1例,外地3例;新增疑似病例12例;新增出院病例1例。

截至1月29日24时,全市累计报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39例,其中病情较重1例,累计出院病例1例,无危重症和死亡病例,均在定点医院集中救治。39例确诊病例中,本市28例(肥东县12例,庐江县2例,巢湖市2例,瑶海区5例,蜀山区1例,包河区2例,高新区2例,新站区2例),外市11例(马鞍山1例,武汉9例,阜阳1例)。

目前追踪到密切接触者575人,均在接受医学观察。

新增确诊病例情况:

确诊病例30:林某,女,56岁,现居武汉市江岸区,1月18日发病,24日入安医一附院就诊,1月29日确诊。目前病情较轻。

确诊病例31:韦某某,男,49岁,现居合肥市包河区,1月19日武汉停留,1月21日发病,1月26日入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就诊,1月29日确诊。目前病情较轻。

确诊病例32:李某,女,34岁,现居合肥市蜀山区。1月2日自武汉回肥,1月25日发病,1月25日入安医一附院就诊,1月29日确诊。目前病情较轻。

确诊病例33:张某某,男,71岁,现居合肥市瑶海区,发病前14天内曾到过武汉硚口区农贸市场,1月21日返回合肥,1月24日发病,1月27日就诊安医一附院,1月29日确诊。目前病情较轻。

确诊病例34:李某某,女,22岁,现居合肥市肥东县,1月25日发病,就诊肥东县医院,1月29日确诊。目前病情较轻。

确诊病例35:马某某,女,16岁,现居合肥市肥东县,1月26日发病,就诊肥东县人民医院,1月29日确诊。目前病情较轻。

确诊病例36:王某某,男,28岁,现居武汉市汉阳区,1月21日由武汉返回巢湖,1月27日发病,1月28日就诊安医大附属巢湖医院,1月29日确诊。目前病情较轻。

确诊病例37:卜某某,女,47岁,现居合肥市瑶海区,1月19日发病,1月29日确诊,现就诊于市传染病院。目前病情较轻。

确诊病例38:李某某,男,35岁,现居阜阳市临泉县,1月26日发病,1月29日确诊,现就诊于市传染病医院。目前病情较轻。

确诊病例39:卢某,男,37岁,现居湖北省武汉市,1月28日发病,1月29日确诊,现就诊于庐江县医院。目前病情较轻。

辽宁夫妻确诊新型肺炎 此前自驾游途经五省市

【急转!寻密切接触者!#夫妻确诊前自驾游途经五省市#】昨天,辽宁省锦州市确诊4例输入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4例病例均属普通型病例。目前4名患者均在定点医疗机构隔离治疗,病情稳定。其中,确诊病例1尤某和确诊病例2杨某为夫妻关系,夫妻二人于19日14时开私家车,携父母及孩子5人从湖北武汉出发,自驾返回辽宁黑山。夫妻二人一共经过了湖北、河南、山东、天津、辽宁五省(市)。行程轨迹如下:

1.1月19日14时夫妻二人和公公婆婆孩子从武汉出发,自驾返黑山。晚上,在河南洛阳洛龙区龙门石窟风景区伊东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龙矿家属院6号楼2单元401室(甜梦小屋民宿)入住。

2.1月20日早上10时左右在甜梦小屋民宿旁边的牛肉汤馆早餐。上午11时左右,到龙门石窟景区。下午16时半左右,在洛阳白马寺附近用餐,然后去白马寺,在东平东区服务区买了烧鸡,然后在长椅上休息(没住宿)。

3.1月21日早,在服务区吃了自助餐,然后开车到山东济南趵突泉。中午13时多去了大明湖附近的一家连锁店二楼吃午餐(微信账单显示收款商户名称为济南历下聚联食品店)。1月21日晚,入住天津汉庭酒店(滨江道步行街)地址:辽宁路164号(辽宁路与哈尔滨道交口),开了二间房。

4.1月22日早,在天津狗不理包子总店附近药房买过口罩。在狗不理总店就餐,然后去瓷房子参观,又去了古文化街,并在张家水铺买了水、在泥人张买了泥人。之后开车前往辽宁黑山,中途17时左右在服务区(不记得名字)吃的自助餐,23日零时多到的黑山家里。

5.尤某于1月23日中午出现发热症状,杨某于1月27日晚出现发热症状,于黑山县医院发热门诊就诊,收入院治疗,诊断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后进行隔离治疗。

锦州市已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请在上述过程中与该夫妻二人有过密切接触的市民立即与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联系。同时观察自己和家人的健康状况,若出现发热、乏力、咳嗽等呼吸道症状,请第一时间带好口罩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就医途中请勿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世卫组织:30日将再次召开关于中国疫情的紧急会议

世界卫生组织29日在日内瓦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30日召开紧急会议,以决定本轮在中国爆发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是否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HEIC)

紧急委员会将就疫情是否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向总干事提供建议。讨论结果将于瑞士时间30日晚间19:30左右公布。

此前,世卫组织已经于1月22日和1月23日召开了两次针对中国疫情的紧急会议,均表示宣布“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时尚早。

世卫总干事谭德塞昨日(28日)与中国领导人在北京会面,重申了对控制疫情的决心

中组部就疫情防控阻击战发文:及时调整不胜任干部

日前,中共中央组织部发出通知,要求各级组织部门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积极主动履职、有效发挥作用。

《通知》强调,要切实把围绕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做好当前组织工作作为突出任务,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全面贯彻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要求,让党旗在防控疫情斗争第一线高高飘扬。

要注重在疫情防控阻击战一线考察识别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重点考察是否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是否坚守岗位、靠前指挥,是否严密细致做好疫情监测、排查、预警、防控等工作。

要大胆提拔使用表现突出、堪当重任的优秀干部;及时调整不胜任现职、难以有效履行职责的干部;严肃问责不敢担当、作风漂浮、落实不力,甚至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干部。

要结合实际研究实施激励支持政策措施,关心关爱奋战在一线的广大党员、干部,注重发现、及时表扬、宣传表彰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疫情防控中涌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激励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挺身而出、英勇奋斗、扎实工作、经受住考验。

《通知》要求,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乡镇街道、村社区党组织要切实担负起属地防控工作的重要责任,广泛动员、组织、凝聚群众,紧紧依靠人民群众,把各项防控措施覆盖到户、落实到人。

机关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要加强与属地党组织协同配合,教育引导干部职工落实防护措施,在维护稳定、保障运行、调配资源、筹措资金等方面发挥作用。

公立医院、相关高校、科研院所党组织要团结带领广大医务工作者和专业技术人员恪尽职守,全力以赴做好医疗救护、科研攻关、基础预防等工作。

各地各方面选派的医务工作人员或医疗队,要及时建立党组织,在防控疫情斗争中充分发挥作用。

要引导党员冲锋在第一线、战斗在最前沿,注重在疫情防控一线发现、考验入党积极分子,表现突出、符合条件的,及时发展入党。

武汉发布新型肺炎防控暂行办法:拒绝配合医学措施的由公安强制执行

为依法科学有序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规范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经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同意,现予以公布。

武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1月29日

武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规范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预防与控制(以下简称防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采取甲类传染病管理措施实施管控。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管理、科学规范、快速反应、高效处置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设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任指挥长,相关领导任副指挥长,市委市政府有关单位为成员。

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控指挥部”)全面负责全市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市防控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控工作;市防控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各区党委和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下同)成立相应指挥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统一负责本区域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医疗救护及相关人员,按规定给予补助;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第二章 疫情报告

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属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和疫情发展最新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开展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

第七条 社区(村民委员会)应当全面排查辖区发热人员,并登记造册,将统计排查情况及时如实报告本区防控指挥部指定的部门。区防控指挥部应当迅速配齐必要设备,组织队伍开展相关防控工作。

第八条 疫情报告实行属地化管理,军队、武警、企业、学校等单位及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疫情,应当按规定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第九条 零售药店、个体诊所工作人员,对前来购买治疗发热、咳嗽药品的人员,应当登记并详细询问、了解有关情况,劝导患者及时到医疗机构就诊;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应当以最快方式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第十条 鼓励公众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行监督,发现有疑似人员或密切接触者,应当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指定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级政府办公室、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咨询、投诉、求助电话,所有电话24小时值守,并按规定及时处理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十三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三章预防与监测


第十四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从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研究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相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防止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的扩散。

第十五条 对从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医疗救治、科学研究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和医疗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流动人员管理,对检测发现有疑似症状的人员,实施临时隔离,进行医学观察,必要时移交指定的医疗机构。

第十七条 学校、企事业单位及机场、车站、码头、超市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立体温检测点,对进入人员实行体温检测,检测认定发烧或者不予配合的,应当阻止其进入。

第十八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等进行严密消毒后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废弃的口罩、防护服等防护物品和医疗废弃物。

第四章 医疗救治

第十九条 按照“集中病例、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的原则,建立完善医疗救治运行机制,将确诊病人集中安排在定点医院救治。

对确诊病人、疑似病人以及密切接触者应当按规定采取医学观察、隔离治疗、分类管理等医疗措施。

第二十条 各指定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发热门诊和隔离观察室,收治可疑发热病人,实行首诊负责制;对收治的确诊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卫生部门公布的诊疗方案进行治疗。

第二十一条 市防控指挥部指定具有防护条件、符合收治呼吸道传染病病人要求的医院,或通过新建、改建具备上述条件的医院作为定点医院,并指定有条件的医院作为后备医院,做好随时收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准备。

定点医院和后备医院由市防控指挥部统一调配、使用和管理,医疗机构和人员应当服从市防控指挥部统一安排。

第二十二条 市、区防控指挥部指定专门机构对医疗物资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统一分配,畅通运输渠道,理顺分配机制,保障医疗物资供应充足,优先满足医疗救治需要。

第二十三条 市、区防控指挥部指定专门机构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确保定点医疗机构24小时接诊,应收尽收、应治尽治、应检尽检。

第二十四条 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的病人、疑似病人以及密切接触者,在医疗机构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的病人、疑似病人以及密切接触者,在接受医疗救治时,不得侮辱、伤害医务人员和扰乱正常医疗秩序;侮辱、伤害医务人员或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从严处理。

第五章 社会面防控

第二十六条 市防控指挥部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根据需要实施下列措施并公告:

(一)禁止大型群众性活动,包括: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大型体育赛事,撞钟、庙会、敬香祈福等民俗活动,展览、展销和人才招聘等;

(二)暂停影剧院、娱乐场所、网吧、浴室、体育场馆等场所营业;

(三)关闭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等文博场馆,暂停开放动物园、风景区等场所;

(四)停止培训机构(含托幼机构)开展线下服务;

(五)禁止所有农(集)贸市场、超市等各类经营场所销售活禽,暂停宠物商店(医院)营业;

(六)禁止大规模操办婚丧喜事;

(七)要求所有人员出入公共场所佩戴口罩;

(八)其他紧急措施。

第二十七条 市防控指挥部根据疫情防控需要,依法采取停产、停业和停课等措施并公告。

第二十八条 市防控指挥部根据疫情防控需要,依法实施交通管制并公告。

第二十九条 市防控指挥部根据疫情防控需要,依法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

鼓励公众减少出行,取消聚餐、聚会,做好个人防护措施。

第三十条 各类超市、农贸市场、养老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严格消毒,做好防护措施;必要时可以对养老机构实施封闭管理,对农贸市场实施关闭。

第三十一条 社区、学校、企业和相关单位应当组织开展老年人群、返校师生及返岗人员的健康提示和健康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全面清理重点地带、重点场所的环境卫生,清除病媒孳生地。发动社会力量群防群控,切断疫情传播途径。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应当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治宣传,提高公众防治意识。

第三十三条 禁止交易、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止发布销售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广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与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有关的违法行为,有权依法举报。

第三十四条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死亡后,尸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立即消毒、火化。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五条 市、区防控指挥部根据疫情防控需要,依法调集人员和征用医疗机构、医疗用品、交通工具、房屋等物资和场所,相关人员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三十六条 市、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保障疫情防控工作所需资金,落实患者救治政策。

第三十七条 市、区防控指挥部指定专门机构组织做好药品、消毒物品、防护用品、医疗器械、检测试剂等医疗用品的生产、储备和供应工作,保障各类生活必需品的供应。鼓励本地相关企业积极生产,保障物资供应。

禁止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行为。

第三十八条 市、区防控指挥部应当做好医护人员、参与防控工作的人员的后勤保障工作。妥善安排外地来汉支援的医疗人员和其他防控人员的交通、住宿、饮食等生活保障。

第三十九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等形式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市、区防控指挥部指定专门机构公布接受捐赠的电话和渠道,负责捐赠物资和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并对捐赠物资使用情况及时进行公布。

第四十条 鼓励志愿者积极参加防控工作,市、区防控指挥部指定专门机构为志愿者提供服务,做好防护措施和后勤保障。

所有志愿者应当服从市、区指挥部的统一管理和调配。

第四十一条 市、区防控指挥部指定专门机构为公众提供心理疏导和咨询服务。

鼓励有资质的各类社会组织和人员参与心理疏导和咨询服务。

第四十二条 有关医疗机构、科研单位应当加强新型冠状病毒研究工作,组织技术攻关,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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