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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吁降低刑责年龄,基本等于看新闻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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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屏信息:
降低刑责呼声高涨

最近,关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又多了起来。

比如,人大代表肖胜方建议,降低未成年人刑责年龄起点到13岁。

他认为,十三周岁的少年已具备相当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已能够理解其实施行为的性质和意义。

中国当前对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简而言之:14岁以下完全不负刑事责任;14到16岁只对八种严重犯罪负刑事责任;16到18岁可减轻或从轻处罚。

网上很火的刑法教授罗翔也持这种观点,他说,如果小孩子不受管束的话,一定会成为熊孩子,熊孩子如果不被管束的话,一定会成为熊大、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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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实,有很多令人极其愤怒的未成年犯罪近期频繁被媒体曝光。

比如,大连13岁的男孩肖某,以极其残忍的手段杀害10岁女孩淇淇,女孩被家人发现时,浑身是血,裤子被脱了一半,从该男孩家中到藏尸地点,到处都是血迹,怀疑是性侵未果杀人埋尸。

然而,因为低于14岁,肖某不用坐牢,收容教养3年后又可重新进入社会。

据受害者方反映,该男孩已有多次尾随、纠缠其他年轻女性的情形,作案手法老练,根本不是一个孩子。还有媒体报道称该男孩曾经掀女人裙子。

被害女孩的母亲,半年多以来一直在四处奔走,要为孩子讨回公道,但令人气愤的是,加害人蔡某这段日子里从来不道歉,受害者淇淇的母亲希望——国家能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更多的受害者才能由此讨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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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析:

两年内不可能实现

舆论的愤怒,家属的悲伤,我能理解。

但遗憾的是,人大代表以及诸如罗翔这样的法律人士的呼吁,在近两年不太可能实现。这是一个基本判断。

这里给大家提供三个事实。

 • 第一个事实,由于《刑法》是国家基本法律,所以它的大改一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进行,也就是传统上每年三月在北京召开的那次大会,今年改到了5月22日。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非常明确的规定,除了根本法以外的法律,是可以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制定的。

《刑法》修改都是要列入立法规划,经历多次讨论的,2020的立法,2019就要酝酿并对外公布,在2019年底公布的规划里,没有刑法,重点是民法典。

以全国人大立法常规节奏判断,刑责年龄调整明年初来做也是不可能的。

 • 第二个事实,大家看舆论,最高党报《人民日报》2016年发表的文章说——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应为极端个案左右。《人民法院报》,也就是最高法的机关报,2018年的文章说——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非万全之策。

谨慎,基本上是类似主流媒体对此问题比较一致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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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做大事,舆论引导必先行,这是在中国生活的常识了,舆论不动,事必未谋。

 • 第三个事实,别看罗翔老师的观点传播很广,媒体也很支持,但这件事在法律界就是存在巨大争议的,这里面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来自周光权,他认为,多数国家都还把起点定在14岁,要考虑各方利益,要给未成年人机会。

周光权不是普通人物,他是刑法权威之一,更重要的是,他是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这个委员会干嘛的?专门负责审议各个代表向全国人大提出的法律案。周光权本人,是能在全国两会期间,被安排站在代表通道向媒体解释法律问题的体制内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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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时间:

为啥立法者异常谨慎

大家可能会觉得,这些专家脑子都是怎么想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这么严重了,那么多人神共愤的案子,还不够刑法来管一管吗?小恶魔就在人间啊!

罗翔老师引用了更为深刻的理论,立法思想中存在现实主义和乐观主义。

乐观主义崇尚理性建构,认为孩童可塑性强,对未成年人应以矫正为主,可以通过干预改变人性,这一点,意大利、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颇为推崇,他们的刑责年龄都是14岁。

而现实主义者推崇经验主义,无数的故事告诉他们,孩童内心有幽暗成分,刑罚无法改造人性,划定整齐统一的刑责年龄标准无法打击犯罪,比如美国至少35个州就不设刑事责任年龄。

中国立法显然遵循的是乐观主义原则,而罗翔在这个问题上更推崇现实主义。

但问题恰恰就在于,现实中的经验判断,似乎并不能支撑对未成年犯罪实行严刑峻法的必要性,这也是很多学者、立法者反对降低的核心原因。一提到专家学者,尤其是体制内的,大家就心生反感,但这个问题上我觉得他们更在理。

给大家梳理下,主要以下几点:

 • 第一,与大众印象恰恰相反,未成年人犯罪整体情况其实是在大幅度好转的。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未成年犯数据,2000年至2008年间数量快速增长,41709人上升到88891人,但从2009年开始,未成年犯罪人数开始下降,从2009年的77604人下降到2016年的35743人,平均每年递减10.76%。

未成年人犯罪占全部犯罪的比重,也从2006年的9.8%,下降到2016年的2.9%。

从犯罪类型来看,未成年人犯罪也主要以抢劫、盗窃为主,而不是媒体乐意报道、更吸引公众眼球的强奸、故意杀人等罪案。2013年未成年人犯罪类型中,抢劫占35.8%,故意伤害占33.2%,盗窃罪占17.73%,强奸罪占8.45%;到了2017年,抢劫罪占52.3%,故意伤害罪下降到18.6%,强奸罪11.2%,盗窃罪9%。

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2018年提供的报告数据也显示,中国其实是世界上未成年人犯罪率比较低的地方。

 • 第二,从司法实践来看,中国多数犯罪的青少年,还是在16周岁以上的,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占比很小。

那么,为啥大家会觉得未成年犯罪,尤其是14岁以下犯罪非常严重呢?原因很简单,20多岁的人杀人放火不是新闻,超过16岁的,大家也不会感兴趣,但10多岁出头的人杀人放火就是新闻,也更刺激大众神经,引发进一步传播,通过社交媒体再进一步放大这种观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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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在很多立法者看来,严刑峻法未必有用。

《未成年人犯罪特征10年比较》一文,统计了2010年16岁以下少年犯犯罪时心理状态,其中“一时冲动,什么都没想”高居“榜首”,占65.7%;“不知道是违法犯罪,也不知道会受惩罚”排第2,占51.8%;“知道做坏事,但控制不住自己”排第3,占26.2%;随后是“自己犯罪不会被发现”、”即使被抓也可走后门“、“凭经验认为不会被抓”,而“法院对少年犯处理轻,所以犯罪也没关系”仅占3.9,在所有选项中排末尾。

一时冲动、朋友义气高居未成年犯罪动因前列,说明青少年犯罪有很大偶然性,单纯提高惩戒力度,告诉他们14岁以下也要负责,未必能有预防作用。而前文已经证明,在没有降低刑责年龄的前提下,中国青少年犯罪是大幅度下降的,说明经济发展和犯罪预防工作起到了效果。

北京市检察院网站一篇谈青少年犯罪的文章还提到:监禁使犯人间交叉感染,不仅没达到改造的,反而使一些犯人之间相互学习、相互模仿、相互影响,使得犯罪手段更加高明,为以后成为累犯或重新犯罪奠定了基础。

广西那位”窃·格瓦拉“说——里面个个都是人才。这不是玩笑话,是有道理的。

 • 最后,我们常说现在的孩子越来越早熟,但在中国,还不得不考虑国土面积、城乡差距、自然环境等因素,降低刑责年龄的呼声不只现在有,80年代时就有很多人这样主张,最高人民法院刑法修改组1989年3月表示,“不满14岁青少年犯罪所占比例极小,不能只考虑大中城市青少年犯罪情况而不考虑比较落后的广大农村和小城市,使刑事立法脱离国情,不利于对青少年犯罪的治理和预防。”

30年过去了,虽然城乡间、不同地区间孩子成长差距在缩小,但这句话依然适用,因为不同地区青少年发育状况是不同的,周光权曾提到,热带地区的青少年犯罪问题明显更突出。

立法是根本性调整,影响方方面面,务必到了必要之时才行动,而降低未成年人刑责争议巨大,远未到必要之时。个人认为,反对降低的观点其实更有充分的事实依据。

看看新闻,情绪上来了,以为新闻报道的就是这个世界的全貌,然后试图通过立法去纠正这个世界的运行,先不说这有没有实际作用,这种思维本身就是不可取的,甚至很幼稚。

参考文献

1.葛文文.论我国刑法中备受争议的刑事责任年龄.《知与行》 

2.路琦、郭开元、张萌等.2017年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研究报告.《青少年犯罪问题》

3.人民日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应为极端个案左右.最高人民法院网

4.郭士辉.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非万全之策.人民法院报

5.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新华社 

6.看过来!2020年立法工作有了预安排.全国人大

7.田昊.他们都说刑责年龄不能降!究竟是为什么?.正义网微信

8.罗翔说刑法: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与升高性同意年龄矛盾吗?乐观主义与现实主义的争论.涨姿势

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主页 

10.少年杀人之后,司法如何“赎罪”?.南都观察家

11.高赛琦.全叔读报:完全不必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成都全搜索新闻网

现在认真客观不带节奏分析问题,挺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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